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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外综服”

更新时间:2024/05/17游览量:647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期外贸新业态模式——外贸综合服务相关知识及政策文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提及


2013年7月2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出了六条相应的措施,其中第四条“四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首次提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这一概念。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定义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


顾名思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整合各个代理环节的服务为基础,为各类型的外贸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本质上是一家“可以退税的代理服务企业”,主要体现在“综合”及“服务”两个方面;“综合”相较于传统代理企业更全面(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且能代办退税;若不能,则其即为单纯的代理企业,而不能称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表明非自营,即服务企业不设计到实际的交易之中,只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三、新业态新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文件指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新业态新模式,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


外综服企业区别与传统代理企业,“新”主要体现在:一是“风控”管理,规范内部风险管理,不仅仅局限于“退税风险”,而是涉及综合服务的各方面,风控前置;二是“信息化水平”,外综服企业通过完善外综服平台,实现综合服务板块的各项系统化操作,相较于传统代理企业更全面;三是“增值服务”,针对外贸企业通过外综服企业可选择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保障外贸企业均可享受各项新服务;四是“代办退税”,明确了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外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五是“市场驱动”,外综服企业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服务保障,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外贸主体的壮大,也是积极响应稳外贸、促外贸的有力抓手;六是“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外综服企业的仓储、运输、报检、通关、保险、退税、融资、国际结算等服务方面优势,只要企业有需求,一旦介入某个服务点,所有的问题均可以由外综服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同时脱离繁琐的交易流程,专注主营业务;七是与其他新业态的融合,外综服企业的本质还是提供“甄选”的综合服务,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入融合,发挥外综服企业的“一站式”服务优势,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四、政策文件支撑


1、国务院常务会议(2013年7月24日)——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二要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太阳城亚洲“海外仓”,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5、商贸函〔2017〕759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7、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8、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阶段,国内各地市为保障持续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此种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通过开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及充分发挥外经贸资金的政策扶持带动效应,助力综服企业不断壮大、成长,更好的为本地外贸企业提供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